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首 页 关于研究会 乡土新视线 乡土风采录 乡土垄上行 乡土文明史 乡土大世界 乡土文化苑 会员之窗 乡情杂志
新闻资讯  会员动态
政策法规  乡土研究
名村名镇  乡贤能人
乡土企业  美丽乡村
乡土产业  乡土物产
乡村旅游  乡村美食
乡土史话  人物春秋
民俗风情  名胜古迹
文化中国  美丽中国
海外乡情  异域风尚
乡土文苑  民间艺人
乡土书画  乡土影像
会员名录  入会须知
会员留言  联系我们
欢迎您来到乡土安徽网!今天是:
乡土新视线  
新闻资讯
会员动态
政策法规
乡土研究
文化中国 >>更多
2014/1/8
2014/1/8
2013/9/26
2013/9/26
2013/9/26
2013/9/26
2013/9/26
2013/9/26
2013/9/26
2013/9/26
2013/9/26
2013/9/26
2013/9/26
2013/9/26
2013/9/26
政策法规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乡土新视线 - 政策法规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
日期:2013-9-24  新闻来源: 本站   浏览[25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20号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3月20日农业部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政才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科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指采用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进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投入,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增殖放流事业。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社会资金用于增殖放流的,应当向社会、出资人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与增殖放流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单位、个人及社会各界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对于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宣传和鼓励。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并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用于增殖放流的人工繁殖的水生生物物种,应当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其中,属于经济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属于珍稀、濒危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采购用于放流的水生生物或者确定苗种生产单位。

  第十条   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子一代,确需放流其他苗种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

  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第十一条   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当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

  第十二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应当公开进行,邀请渔民、有关科研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并接受社会监督。

  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增殖放流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应当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的增殖放流活动的规模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确定。

  第十四条   增殖放流应当遵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采取适当的放流方式,防止或者减轻对放流水生生物的损害。

  第十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增殖放流水域采取划定禁渔区、确定禁渔期等保护措施,加强增殖资源保护,确保增殖放流效果。

  第十六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有关增殖放流的科研攻关和技术指导,并采取标志放流、跟踪监测和社会调查等措施对增殖放流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辖区内本年度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地点、标志放流的数量及方法、资金来源及数量、放流活动等情况统计汇总,于11月底以前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 来源:中国渔业报 )


 


↑TOP
上一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下一篇: 我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基层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新时代爱
·《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白皮书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农村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农村基
最新信息 >>更多
2021/12/30
2023/03/07
2023/01/16
2022/09/06
2022/09/06
2022/09/06
2022/08/31
2022/08/09
2022/07/01
民间艺人 >>更多
“亳州剪纸”  王炳华
“柴门大鼓”马云城
“东至花灯”李雨后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农业部中国文化部安徽省政府安徽省文化厅安徽省农委安徽社科联安徽省管局
安徽餐饮网中国接待之友安徽省文联安徽新农村中国亳州网中国亳州之友网旅游政务网中国烹饪协会稻香楼

版权所有:安徽省乡土文化研究会
地址:合肥市花园街4号安徽科技大厦4楼 电话:0551-62623919 62670776
皖ICP备13015202号 邮箱:xiangtuwang@163.com 技术支持:数字114